公司擅自转院致脑梗保安死亡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保安徐某急性脑梗后死亡,认为保安公司擅自将其转院延误治疗,导致惨剧发生,徐某的两个儿子将北京都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6万余元。
今日上午,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因为原告哥俩要上学都没有出庭,代理人代替原告出席。
2016年2月24日至6月25日,徐某在被告北京都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2016年6月25日凌晨3点51分,徐某在工作期间因身体不适被被告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急诊室就医,经诊断为急性脑梗,病情严重,并送入抢救室抢救,医院出具病危通知。
当日下午14时20分,在医院未同意转院的情况下,保安公司将徐某从医院转走,并送至河北省涞源县医院。次日,因徐某未能得到及时治疗,病情恶化死亡。
今天上午9点半,在法庭上,原告出具医院的诊断书中显示,徐某当时很危险,根本不应该转院,出院通知书上签字是公司领导签字的,而且“转院用的车竟然是出租车,没有使用救护车,路上没有一点救护措施”。原告代理人称,被告方则表示出院是死者自己提出的,并找来死者同事出庭作证。
原告诉称,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徐某在转院时神志不清,无法在出院通知上签字。被告保安公司为徐某从大兴人民医院办理出院后,将其先行送至宿舍,后因其病情严重在没有救护车护理的情况下,仅用普通面包车将其送至老家的县级医院,在未得到及时治疗及长途颠簸后,徐某因病情恶化死亡。
被告保安公司强调,徐某系因饮酒诱发急性脑梗,其自身对损失亦应承担责任。保安公司已经及时将其送至大兴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出院是徐某自己的决定,他想要降低医疗费用,出院通知书上有徐某本人的手印。
在庭审最后,原告表示同意调解,但最低赔偿金额不能少于30万元,被告方也表示愿意调解,但代理人表示需要回去请示保安公司后才能决定。
法官表示调解将于庭审后进行。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王祎(EK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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