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给农村金融机构资金“立规”非常必要
从当前现实看,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立规”确实非常必要。因为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成了大型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流向其他非正规渠道的一个有效通道,也成了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漏斗”。
据媒体获悉,监管层或对农商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在区域分支机构设立、表外理财上继续强化监管。在区域经营上,以本地为主,贷款不能出县,资金不能出省。在同业和表外理财上,继续去杠杆。
应该说,监管层对农村金融机构做出如此规定是一个明知而务实的监管之举。它既明监管层充分意识到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流出”本地区及“流入”虚拟领域潜藏的危险性;又说明这种现象若得不到遏制、持续蔓延,有可能影响县域经济及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会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严重信贷风险隐患。
从当前现实看,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立规”确实非常必要。因为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成了大型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流向其他非正规渠道的一个有效通道,也成了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漏斗”。据相关机构研究发现,大型银行获得低成本资金后,向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购买同业存单等同业产品,中小银行以此获取的资金,在用以委外投资、购买其他更高风险偏好的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或同业理财。在这一同业链条中,资金通过“大行—中间银行—中小银行—小银行”层层传递,同业链条通过农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继续加长,使得银行间资金大量流入债市等金融市场。显然,作为金融机构的有机整体,农村金融机构不自觉地成了金融业资金流动乱象的一个重要源头,也成了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层层嵌套的重要“推手”和影子银行疯长的“催化剂”。而且,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速度与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违规加杠杆、加链条、监管套利等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既加剧了农村地区资金“失血”,也加剧了农村资金流动的乱象。这一切都表明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管理问题已成银监会年初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的重要监管问题或内容,不对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区域及资金管理立规,就无法真正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金融监管也难以收到应有的实效。
而且,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不少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改革成“银行”之后,背离了改革初衷,忘记了自己姓“农”,在农村地区业务逐渐收缩,将大量资金投向城镇工商企业,出现了资金严重“非农化”倾向。尤为严重的是,不少农村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规模、单一追求效益,将大量信贷资金或投向高风险、高回报产业项目,甚至是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一投向区域之外的工商企业,出现了大量的跨区域贷款、异地贷款;但因自身信贷管控手段不到位,导致了信贷投放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埋下了巨大的信贷经营风险隐患,一些地区因跨区贷款酿造的风险已露端倪,成了不良贷款的重要“发源地”;而且农村金融机构“洗脚进城”,使得信贷资金过于集中地级城市甚至省级城市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加剧了城市金融机构激烈竞争,为企业多头贷款、骗贷等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给信贷腐败行为提供了契机,使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管理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的冲击。此外,一些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因当地缺乏可支持的优质企业,对经营“三农”信贷缺乏兴趣,将大量资金通过系统内资金往来途径流向外地区、外省,或将吸收的存款资金购买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使本地资金绝大部分非本地化,导致对当地经济支持严重不足。
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外流问题,监管层前些年也注意到了,并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措施,比如“三农”贷款年增长比例、支农支小信贷“两个不低于”等等,但依然没能引起农村金融机构的足够重视,不少农村金融机构仍我行我素,将监管当局的监管禁令当成耳旁风;甚至一些非但没有缩手,更有变本加厉,在信贷经营管理上更加混乱。加之监管层在这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到位,一些农村金融机构数据存在造假行为,使不少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资金外流、不重视支持当地实体经济等现象依然相当突出。因而,此次监管层进一步为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区域和资金经营制定规矩,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资金外流和经营“非农化”倾向,有利于支持当地实体经济发展,在防范金融风险上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而,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应真正转变经营理念,发挥长期深耕三农、小微领域等先发优势,加大当地“三农”产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夯实自身经营盈利的基础。当然,抑制资金外流、遏制资金流向监管套利领域,可能短期内会对盈利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期看,不让资金外流和跨区域贷款,使信贷经营行为与自身管理水平相适应,可有效防范信贷经营风险,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石。而且,“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给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农村金融机构一定要满怀信心,坚定支持“三农”信心,认真研判当地经济与产业形势,把更多的精力、更多资金都用在农村地区产业发展上,制定信贷投放和资金运营政策指引,努力寻找信贷机遇,力争资金不外流,将本地吸引的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而为了确保监管当局对农村金融机构资金“立规”落到实处,监管当局应进一步细化农村金融机构资金监管的相关考核指标,比如资金本地利用率、资金外流率、跨区贷款率等等;并建立严格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分季按年定期开展考核,对达到考核要求,将资金百分之百用在当地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降低存款准备金、发放低利率专项再贷款及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优惠政策,并积极建议财税部门给予税收优惠,激励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将资金投向本地产业经济的发展;对达不到考核要求,资金外流、跨区贷款严重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提高贷款准备金、收回专项再贷款、降低不良贷款容忍度及实行高税收等措施,同时给予其高管诫勉谈话、撤职、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处罚,以制度约束农村金融机构资金违规外流及发放跨区贷款等行为。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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