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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年初一至初三加班费不得以调休替代

来源:新京报 字体: 发布时间:2018-02-12 19:08:08

   北京市人社局提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不低于日工资基数3倍,加班工资基数不低于2000元/月

  年初一至初三加班费不得以调休替代

  今年春节临近,昨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提示,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不同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2018年春节放假共七天,即2月15日至21日。其中,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三天,即2月16日到18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另外有四天是调休日,即2月15日、19日、20日、21日,这是由2月11日、17日、18日、24日这四个周末休息日调过来的。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相同的。

  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月16日到18日是法定节假日,在这三天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300%的加班工资;在2月15日、19日、20日和21日这四个调休日加班的,单位要先安排劳动者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

  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据北京市人社局介绍,“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在核算确定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用劳动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数或者小时数,而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小时工法定假日工资不低于52.6元/小时

  此外,北京市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灵活就业方式,即非全日制用工,通常称之为小时工。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52.6元/小时;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22元/小时。

  北京市人社局表示,市人力社保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并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支付或拖欠加班工资等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拨打12333电话咨询热线了解相关政策,并可以举报投诉;二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三是向所在辖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 算账

  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举例说明:小李是全日制用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初一他加班了3小时,劳动合同中明确,小李的月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其小时工资基数为5000元÷21.75天÷8小时=28.74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为28.74元×3小时×300%=25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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