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未经成本监审不得政府定价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7日讯(记者王婉莹) 近日,国家发改委对2006年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丁杰今日表示,此次修订的《办法》体现了八大亮点,其中之一是明确了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特别强调自然垄断环节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丁杰介绍,发改委之所以修订这个办法,主要是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等价格监管的需要,修订后的办法更加注重加强垄断行业监管,规范成本监审行为,可以说是成本监审最核心、最重要的制度,标志着政府成本监管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必将对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透彻度发挥重要作用。丁杰说,此次修订的《办法》有八大亮点。
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定价机关,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有定价权的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
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特别强调自然垄断环节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三是严格定价成本的审核,明确政府定价成本的构成、核定方法和标准,以及不能进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等,加强对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
四是完善成本监审程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更加规范化。
五是发挥第三方作用,明确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成本监审,提高成本监审效率。
六是提出逐步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是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成本监审资料可查询、可追溯。
八是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丁杰表示,通过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成本监审的职能定位,明确开展成本监审的原则、方法、程序、审核标准和法律责任,有利于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使成本监审工作在法制化的框架下进行,确保成本监审更客观、公正、透明,为政府科学定价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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